纳税筹划:放弃免税优惠更有利?专业说法来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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伴随着国家对 “大众创业,万众创新” 的提倡,越来越多的有志者加入了创业的大潮中。再加上《公司法》不断放宽企业设立的门槛,以及政府部门不断优化注册流程后,让企业登记注册变得越发的容易了。

根据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六条: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,可以放弃免税,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。放弃免税后,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。

由此可见,企业可以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,那会不会有企业那么“傻”,放弃免税优惠,这条法规的存在是不是多此一举?

国家在制定任何法律法规的时候,必然有其存在的意义。因此,也就必然会有企业放弃免税政策,并且一定是放弃免税后更有利。这个结论可能与大多数人的认知相悖,但增值税就是这样一个神奇的税种。

 

哪类企业应该放弃免税?

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,应当放弃免税:

 

1、本企业为一般纳税人,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“专票”);
2、本企业可以从上游企业取得专票进行抵扣;
3、下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,取得本企业开具的专票可以进行抵扣。

 

为什么说这类企业放弃免税后会更节税,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:

A企业从供应商B企业采购113元(含税,下同)的货物,以226元的价格销售给C企业,A、B、C三家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,适用13%的增值税税率,可开具专票,可抵扣进项税,A企业可以选择免税或放弃免税。

如果放弃免税:

A企业采购113元的货物,A企业可抵扣13元的进项税;

A企业销售226元的货物,C企业可抵扣26元的进项税;

A企业该笔业务毛利=(226-26)-(113-13)=100元。

 

如果选择免税:

A企业采购100元的货物,价税合计113元,不可抵扣进项税,因此采购成本113元。

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: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(一)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……

A企业销售226元的货物,但是A企业无法开具专票,C企业无进项税可抵扣。

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一条: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:(二)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。

此时, A企业毛利113元(226-113),多赚13元,免税看似更有利。但是,在A企业不免税的情况下,C企业以226元采购货物,其中有26元进项税可抵扣,因此C企业的实际采购成本为200元。

在A企业免税的情况下,对于C企业来说,由于无法取得专票,无进项税可抵扣,实际采购成本为226元,高出前者26元。

A企业免税可以让自己多赚13元的毛利,但会让下游C企业增加26元的成本,二者合计损失13元,那么这13元去哪儿了呢?

实际就是A从B采购时,因A企业免税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,这部分的进项税损耗就转嫁给了下游企业。

 

可能也有人会说,下游企业成本增加和我们有什么关系,我们企业能赚更多的钱就行。

但是笔者始终有一个观点:在使用税收优惠政策、或者做税务筹划的时候,应当将各方利益全部纳入考虑范围,如果仅考虑自己一方,在现代商业中是不会长期有效的。

那么,是不是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,才需要放弃免税?也未必,即使下游客户不需要抵扣进项税,也有可能是放弃免税更有利。

 

近期优惠政策举例:

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:“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、生活服务,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”

其中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,可以免税。但同样,一旦选择免税,其采购的原材料进项税就不得再进行抵扣。

餐饮企业采购原材料适用的税率通常为9%13%,而餐饮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%。

假设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原材料占收入的比重较高,那就很可能出现进销项倒挂的情形,即进项税大于销项税。

如果放弃免税,则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在未来继续抵扣。而如果选择免税,则免税期内不得抵扣进项税,免税期过后也不得将进项税转回。

所以,企业盲目使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,未必会更有利。企业应当充分对上下游及自身情况进行评估,选择使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政策才是明智之举。

(来源:劳达laboroot 作者:仲佳青)

2020年05月25日 15:06[查看原文]